投资者教育
“新”证券法,新在哪?
来源:国泰基金



“新”证券法,新在哪?


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开始施行。


在此之前,证券法经历了三次修正和一次修订,分别是: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通过的这份证券法修订草案,是证券法的第二次正式修订。


那么,修订后的证券法,新在哪?又从哪些方面对我们投资者产生影响呢?


  第一“新“,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将稳步推行。具体来说,一是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二是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三是完善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程序。


  去年7月的科创板试点注册制,A股的市场化进程“向前一小步”,想必大家都还印象深刻。而循序渐进地推动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正是本次证券法修订的亮点,上市公司门槛进一步放低,资本配置效率进一步提升,有望迈出市场活力提高的“一大步”。


  第二“新”,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依法惩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以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提高案件移送查处效率。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要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妥推进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制度。


  第三“新”,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这在之前的制度里是没有的,不少安排都颇有亮点。比如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第四“新”,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章节,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并规定相关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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