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开启基金投资管理新时代
来源:中银基金

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开启基金投资管理新时代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并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现行基金法”或“原基金法”),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继续贯彻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核心,确立了以基金管理多元化为基础,丰富基金运作形式,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在“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框架内做大做强基金投资管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一、基金管理多元化

    基金管理多元化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专章规定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投资管理、合同条款和宣传推介等内容,并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纳入公募基金调整范畴。这一规定将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的阳光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将泛基金管理行业置于法律框架内,有利于保护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的投资。

    除了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外,新基金法扩大了基金管理人的范畴。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据此,2013年2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将与新基金法同日实施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将基金管理人的范畴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在公募基金管理人范围扩大的同时,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产品创新不断涌现。在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引导下,基金、证券、保险、银行等财富管理行业之间的壁垒正在消失,一个充分竞争的资产管理平台正在形成。

    新基金法在扩大基金管理人范畴的同时,丰富了资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合伙企业形式的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组织形态。此外,新基金法取消了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强制要求,并取消了主要股东最低注册资本三亿元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基金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增加基金公司数量,保障充分竞争。

    二、基金运作更具灵活性

    2004年基金法因制订时间较早,有鉴于当时我国的公募基金市场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因此原基金法对基金的运作方式、禁止行为和报酬形式等方面做了较多限制性规定。经过九年的发展,公募基金市场日趋稳健和成熟,在此基础上,新基金法赋予基金运作更大的灵活性。

    基金运作形式方面,原基金法规定基金必需“以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在实践中,在除了投资于国外证券市场的QDII基金可以以“基金中的基金”形式进行运作外,在境内市场也存在着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此次基金法修订在保留“资产组合”投资方式的规定外,允许“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基金存在,从制度上认可了联接基金存在的合法性,也为将来发行投资于单一标的的基金预留了空间。

    投资禁止放宽方面,原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不得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该制度在设立早期确实起到了防止基金管理人与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的立法目的,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纷纷上市,基金托管银行也多属于上市公司,对投资这类公司一律采取禁止态度将不利于基金发展(尤其是指数基金),进而影响投资人利益。为此,新基金法取消了原基金法对上述关联方交易的禁止性规定,替代以信息披露的方式防范利益冲突,维护持有人利益。

    原基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在第(十)项规定基金合同必需规定“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据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报酬被变相固定为“管理费”和“托管费”两种形式。新基金法取消了对于“管理费”和“托管费”作为基金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仅规定基金合同中应约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报酬”的提取和支付方式与比例,这为将来基金公司采用浮动收费方式留下空间,采用分段提取业绩报酬的方式实现和投资者的利益捆绑,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

    三、行业自律与监督管理并重

    行业自律包括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约束和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约束等,监督管理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监管职能的行为。

    公司自律方面,第一,减少了基金管理公司及人员变更方面的行政许可;第二,强调了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条件;第三,放宽了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限制,但强调了其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的事前申报义务;第四,禁止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管和从业人员的背信行为。新基金法张弛有度,将公司自律放在首位,在放松管制的基础上强调基金公司的自律责任。

    行业自律组织约束方面,新基金法专章规定了基金行业协会,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行业协会作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的社团法人地位。行业协会以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为主要职责,主要负责包括具体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并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等事项。

    监督管理方面,新基金法对原基金法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内容进行了扩充,进一步丰富了监管部门的执法手段和措施,并具体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在以公司自律为第一道防线,以行业组织约束为第二道防线的基础上,以具体明确的法律责任作为监管处罚的第三道防线,严防违规操作,切实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

    除上述几方面以外,新基金法还引入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常设机构制度,解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为非常设机构不便行使日常职权的问题;引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集制度,解决当前实务中存在的持有人大会召集难的问题;专章规定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新基金法的修订,标志着一个新的基金投资管理时代的来临。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投资者的选择将最终决定市场的发展方向以及市场扩张的深度和广度。基金管理行业应继续奉行“以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稳健经营,以诚信执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取信于社会大众,以优异的基金投资业绩回报投资者,与广大投资者休戚与共,携手共建资本市场美好的明天。




2013-05-31

公会微信号

投教基地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