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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引领行业创新文化和合规文化
来源:交银施罗德基金

新《基金法》引领行业创新文化和合规文化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即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国基金业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其带来的深远影响不仅来自于新法的制度条文本身,更重要的是必将推动整个基金行业文化的升级,实现创新文化和合规文化的有机统一,既拓展了基金业改革创新的空间,更强化了依法治市和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创新文化和合规文化协调统一、相得益彰,进一步增强基金行业的公信力和市场吸引力,以市场化和有效的监管为资本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一、新《基金法》是行业文化升级的风向标

    行业文化是一个行业共同遵守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他既是行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行业在社会公众中外在形象的表现。行业文化的形成可以来自于社会环境、市场需求、业务特性等多个方面,但其中最重要的还是行业的法规制度建设。法规既是对整个行业的约束规范,其立法精神也是对整个行业的重要引领,因此,新《基金法》的实施无疑是整个基金行业文化升级的风向标。
法规先导,是中国基金业发展的重要特色。中国基金业的发展以法规的更新为标志分为三个阶段: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前的早期探索阶段,“老基金”揭开了中国基金业发展的序幕,但是由于法规的缺失,普遍存在法律关系不清、无法可依、监管不力的问题。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是基金行业规范发展的正式起步,《暂行办法》为行业发展奠定了规制基础,也初步形成了以合规为基础的行业文化,开放式基金业逐步取代封闭式基金成为中国基金市场发展的方向。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实施,奠定了行业的法律基础,成为基金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正是《基金法》的出台,形成了以“诚信”、“合规”、“专业”为核心的行业文化,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已经成为行业公认的最基本的准则。

    世易时移,基金业发展迎来了新的财富管理时代,市场更加开放,产品更加丰富,竞争也更加激烈,市场对财富管理有着更加多元化的需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之后,基金业在持续多年的高速发展后也面临着发展的瓶颈,基金业发展需要不断地创新和变革。财富管理时代的重要特征是不同客户理财需求的多样化,一方面需要基金业提供更为丰富的产品,另一方面更需要市场的诚信和规范,创新和合规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素。新《基金法》实施意味着基金行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基金外延进一步扩大,为公募基金松绑,并规范私募基金,拓宽了行业的创新空间;另一方面,新《基金法》更加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在行为要求、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方面进一步加强监管,为净化市场秩序、震慑违法违规行外提供了有利武器。因此,新《基金法》将进一步引领行业创新文化和合规文化,引导基金行业向财富管理行业升级转型。

    二、新《基金法》引领行业创新文化

    新《基金法》最大的亮点就是紧贴市场需求,打开了行业创新发展的制度空间,必将引导行业进一步释放创新活力,引领行业创新文化。

    一是进一步丰富了基金的形式,将非公募基金纳入监管。新《基金法》对基金的概念进一步延伸,将基金明确为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并专门增加一章规范非公募基金,使得非公募基金有法可依。同时,非公募基金主要针对合格投资者,运作方式比较灵活,并没有像公募基金那样严格的规制,最主要的就是合格投资者制度和备案制度,对基金的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由基金参与者自助约定、自律管理为主。非公募基金产品灵活,备案程序简单,一些创新产品可以非公募基金形式先行先试,成为基金产品创新的试验田。以非公募基金作为财富管理的创新平台,对于完善市场机构,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意义重大。

   二是推进基金管理人的多元化。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制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其后证监会又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拟允许符合资格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阳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由此可见,基金管理人已经打破身份界限,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符合条件也可以开展公募基金业务,打破基金进入的壁垒,为不同财富管理机构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平台。

    三是为人才激励机制留下创新空间。基金行业是以人力资本、智力资本为核心的行业,人力资源是基金行业创新力的根本。新《基金法》取消对变更5%以下股东的核准,允许基金管理人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同时也对基金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限制适当放松,更有利于发挥基金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基金公司以更科学的激励制度稳定基金人才队伍,提升行业的整体投资管理能力。

    四是放宽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扩大基金产品创新空间。新《基金法》允许基金财产投资于衍生品种,为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提供了依据,公募基金将可以利用股指期货工具进行风险对冲。同时,新《基金法》允许买托管行的股票、托管行发行的债券、基金公司控股股东发行的债券、基金公司的控股股东承销的证券, 以及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行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基金投资策略、基金产品创新有了更大的自主权。

    五是鼓励基金行业国际化发展。QDII和QFII制度(包括RQFII)已经运作多年,成为中国基金走向海外的重要制度安排,很好地满足了境内外投资者的跨境投资需求。此次将QFII和QFII写入新《基金法》,提升了QDII、QFII制度的立法地位,对于推动QDII和QFII业务长期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三、新《基金法》进一步强化行业合规文化

    诚信、合规是行业的生命线,新《基金法》体现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立法思路,一方面鼓励市场化,鼓励创新,另一方面加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加强监管,做到创新文化和合规文化的统一。在诚信合规方面,法律不仅表现的是震慑力和约束力,其更大的意义在于让行业机构和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规章,引导诚信合规成为行业的共同规范,强化行业的合规文化。

    新《基金法》对基金监管、从业行为、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一是扩大监管范围。将基金管理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纳入监管范围,严防利益诉讼。二是完善持有人大会制度。设置了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的制度,并借鉴了公司型基金的董事会制度,鼓励选举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监督基金的运作。三是明确基金从业人员的勤勉尽职义务,明确各类禁止性行为,丰富各类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全力和责任呢,补充了接管、托管、撤销等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处置措施。四是补充了大量的责任条款,处罚力度加强,明确违法的法律责任,为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基金法》强调发挥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作用,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基金业协会的八项职责,强化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监管和自律相互补充,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和公平竞争,增强行业的自我规范,使基金业协会成为培育行业创新文化和合规文化的载体,承担基金行业向财富管理行业转型的时代重任。

    总之,由新《基金法》引领的创新文化和合规文化将促进整个基金业升级换代,推动基金行业进入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多元发展的新时代,提升行业的市场化,释放基金公司在人才激励、管理创新、产品创新的活力,鼓励基金公司自主选择差异化或集团化发展,为基金业提供广阔的舞台和创新空间。




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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