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问答︱如何看待央行将要印发
《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及其影响
2018年以来,我国信用债市场违约频发,而违约债券回收率却大幅下滑,信用债违约后“处置难”的问题日益显现。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即将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意在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促使债券市场更好地发挥为实体经济直接融资的作用。
据统计,2018年以来信用债违约率显著上升,但违约债券整体回收率只有3.9%,远低于2014-2017年24%左右的回收率水平。信用债市场较高的违约率和过低的违约回收率使得信用利差不足以覆盖违约风险,如果信用债违约回收率长期维持在偏低水平,将会损害投资者对于信用债资产的投资信心,债券市场作为实体经济融资工具的功能将会被严重削弱。对于当前在融资环境中原本就处于弱势的民营企业而言,投资者对于信用债尤其是民营企业信用债的回避将会使得民企的融资难情况雪上加霜。因此,解决信用债违约“处置难”问题是当前疏通民企融资渠道,促进债券市场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重要任务。
当前我国已经跨过债务周期顶部,处于去杠杆阶段。与普通经济周期导致的违约事件不同,当前债务周期下的违约主要来自融资环境收紧背景下,债务人偿债意愿的大幅下降。因此,只有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入手,解决违约债券处置难的问题,大幅提高债务违约成本,才能有效降低违约率、提高违约债券的回收比率。
信用债违约后比较普遍的处置措施包括:对有增信的违约信用债处置抵押资产或者要求担保人偿付、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及债转股等方式在内的债务重组、法律诉讼等。相比商业银行,资管机构等投资者对债券发行人的资金流动没有监控能力,天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方面,发行人在违约前转移资产等恶意逃债等行为难以在法律法规层面给予约束,另一方面,债权人即便能够回收本金和利息,通过债务重组或者法律诉讼等方式处置所需时间也较长,债权人面临的时间成本也较高。
因此,要解决近年来信用债违约的“处置难”问题,究其根本,需要从制度层面建立系统、有效、低成本的配套处置机制。本周,央行副行长刘国强在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座谈会上透露,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起草的《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将会很快印发。我们认为,信用债违约处置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推进有效的违约处置机制的建立,约束当前信用债违约后部分发行人的恶意逃债行为,促使债券市场恢复正常秩序、更加可持续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功能。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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