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问答︱如何解读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新政及其潜在影响
近日,中办与国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增加有效投资,稳定总需求。
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此前我们耳熟能详的是“43号文”、“50号文”和“87号文”。其中,“43号文”指代《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是“国发[2014]43号”文件的简称。这份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纲领性文件,由国务院办公厅单独下发;而“50号文”和“87号文”都是由财政部预算司下发,只是部级文件。此次《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文件的规格更高。
通过疏堵结合,意在加强逆周期调节。如果说此前各项文件的侧重点是堵住后门,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那么此次《通知》的目的则是开大正门,鼓励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当前我国政府部门债务总体水平可控,通过扩大专项债规模发行,有序、透明、适度,以显性债务的方式扩大有效投资,是在外部不确定性加大情况下的理性选择。《通知》中三次提到“逆周期调节”,体现了政策意图。
强调“防控风险”与“稳定预期”,表明政策会注意节奏与力度。《通知》“基本原则”中,专门谈到了“减持防控风险”与“坚持稳定预期”两个原则。防控风险,是指“始终从长期大势认识当前形势,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举债要同偿债能力相匹配”;稳定预期,代表“须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改革方向,坚决不搞‘大水漫灌’”。这表明政策实施将更加精细科学,不会盲目扩张、一哄而上。
在内容上,以下几点最值得关注:
2)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和依法合规给予免责,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此前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各项措施侧重于“堵”,在强大的问责、追责机制下,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官员倾向于不作为。此次《通知》对地方专项债发行与使用情况较好的地区建立了正向激励机制,同时也明确了对合法合规融资行为不作为隐性债务进行追责。
3)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避免“半拉子”工程。《通知》指出,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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