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信息
上海证监局基金监管处关于专户销售提示函(2009.09.21)

辖区各基金管理公司:

    近期,部分基金管理公司的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一对多专户计划”)已完成备案,进入初始销售阶段。基金部在备案审理过程中,已明示相关销售宣传推介工作的要求。为规范辖区基金管理公司“一对多专户计划”销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严禁违规销售

    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在销售“一对多专户计划”过程中,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预测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二、规范宣传推介

    少数基金管理公司在销售“一对多专户计划”过程中,存在通过超级链接的方式将本公司网站上关于“一对多专户计划”的宣传内容链接到其他互联网站进行变相公开宣传推介的情况,基金部已对相关公司作出处罚,辖区各基金管理公司要引以为戒,并坚决杜绝。

三、正确理解相关规定

    辖区各基金管理公司要正确理解《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10号)第12条规定,在销售“一对多专户计划”过程中,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只能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例如,应该在客户登录基金管理公司、代销机构网站并通过网上交易、查询平台验证后,向其宣传推介“一对多专户计划”),而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包括在基金管理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网站发布以不特定对象为受众的宣传推介内容),但在宣传一对多专户业务本身而不涉及具体计划时可不受此限。

    辖区各基金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提示函要求,规范“一对多专户计划”销售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个人,我处将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提示、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等措施。

 

特此提示

上海证监局基金监管处

20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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