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第一条 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研究确定并在协会网站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协会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及其他行业专家成立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协会可以组织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方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4.23
版权所有: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 | 技术支持: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会微信号
投教基地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