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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推进差异化自律
来源:中基协官网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推进差异化自律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正式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今日发布《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正式启动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这是我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一项创造性的行业诚信管理安排。开展分类公示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有效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诚信价值,为新兴的私募基金行业输入更多的“正能量”和引进社会的“软约束”。
      
  分类公示制度坚持贯彻信息披露、诚信为本的理念。按照基金规模、运作合规情况、诚信情况等信息,协会提供了一个差异化的信息集成平台。通过分类公示信息,投资者可以相对客观地了解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综合情况,尽可能减少投资决策中的盲目冲动和信息不对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更好地了解自身的行业地位,关注自身的诚信情况,形成有效社会激励,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提升整体竞争力和诚信水平;私募基金行业服务机构可以从新的途径了解潜在合作伙伴的基本信息。同时,分类公示更是基金业协会开展差异化行业自律管理、强化事中事后治理的有效工具,让不诚信的机构曝光于社会监督下,用公示方式对一些抗风险能力较低、缺乏实际管理经验的管理人进行差异化的动态管理,引导这些机构在“起步期”恪尽职守,谨慎勤勉。
  
  分类公示制度从酝酿、设计、讨论到正式推出的每个环节都得到了私募基金行业同仁的广泛支持,充分显示了私募行业的蓬勃生命力和共同愿景。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考虑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手段推送管理人分类公示信息,更有效地发挥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的社会功能,引导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各类行业服务机构越来越关注、更多地使用分类公示信息,不断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行业发展环境,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一、 分类公示的范围

  (一) 规模类公示

管理基金规模以管理人在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认缴规模为准。基金指正在运作的基金,不包括已经清盘的基金。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不同类型,选取不同的划分标准。管理规模在区间下限以下的管理人不列入分类公示范围。

  1、私募证券基金(自主发行)

  分为50亿元以上、20-50亿元、10-20亿元、1-10亿元四个规模区间。

  2、私募证券基金(顾问管理)

  分为50亿元以上、20-50亿元、10-20亿元、1-10亿元四个规模区间。

  3、私募股权基金

  分为100亿元以上、50-100亿元、20-50亿元三个规模区间。

  4、创业投资基金

  分为10亿元以上、5-10亿元、2-5亿元三个规模区间。

  5、其他私募基金

  分为10亿元以上、5-10亿元、2-5亿元三个规模区间。此类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成立时间、注册地等基础信息。区间内按照登记编号顺序排列。鉴于可能有个别机构不愿意公示其所管理基金规模的情况,如存在此情况,该类公示将备注“基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部分管理基金规模较大的管理人未在此类公示中”。

  对于管理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根据所管理的不同类型基金的认缴规模分别统计。

  (二)提示类公示

  该类公示主要有管理基金规模为零、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或低于100万元等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成立时间、注册地等基础信息,其中,涉及实缴资本的,公示内容还包括实缴资本数额以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三) 诚信类公示

  1、虚假填报

  相关情形包括四项:机构基本信息与工商基本登记信息不符;股东信息与工商信息不符;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与填报信息不符;虚报员工总人数。

  2、重大遗漏

  相关情形包括四项:未填报或漏报正在运作的基金信息;未填报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机构财务数据缺失;未填报相关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诚信记录的情况。

  3、违反三条底线

  相关情形包括三项: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违反职业道德底线。

  4、相关主体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不良诚信记录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相关高管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中国基金业协会
纪律处分。公示信息中的相关情形部分将提供中国证监会信息公开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的查询链接。

  诚信类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成立时间、注册地以及相关情形和整改情况。列入虚假填报、重大遗漏、违反三条底线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已经完成整改,则不再列入此类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采取动态管理,将根据登记备案系统数据进行及时更新。

  二、对分类公示信息异议的处理

  (一)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公示或对公示信息有异议

  1、对于属于规模类公示的,进行情况核实,如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则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公示。

  2、对于属于提示类和诚信类公示的,强制公示,并进行自律检查,如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视情形采取自律措施或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社会公众对公示信息有异议

  对于此类异议,协会将进行自律检查,如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视情形采取自律措施或报告中国证监会。

201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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