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发布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
2014年6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
《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放宽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的条件,证监会《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支持基金管理公司采取混合所有制、放宽行业准入。上述政策法规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为此,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6月11日在北京举办私募基金开展公募业务座谈会,向10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介绍了开展公募业务的相关规定。为方便相关机构和个人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协会根据市场反映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申请相关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整理成问答的形式,公开发布。
《问答》共设计了二十三个问题,就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申请公募业务资格的重点事项进行了解答。通过《问答》可以看出,一是自然人可以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类自然人应当是专业人士,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二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一是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二是申请公募基金业务资格,三是受让现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三是管理金融机构的其他机构也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四是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须经过证监会核准,在一定程度上为专业人士持股提供了便利条件。
目前资产管理行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基金业协会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建立开放、包容、多元的资产管理行业,促进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01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