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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IPO审核遇四类情形将中止审查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IPO审核遇四类情形将中止审查

  证监会4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中止审查情形进行了详细说明。据介绍,在IPO审核过程中,证监会相关审核部门遇四类情形将对企业中止审查,中止审查事项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可恢复审查,但若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将直接终止审查。

  证监会对在审企业做出中止审查安排的情形包括:一是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二是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三是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四是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存在其他情形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发生中止审查事项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需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说明,证监会将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自查、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派出机构核查或者直接现场核查等措施。

  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将移送稽查部门调查或移送司法机关侦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止审查后,若中止审查事项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则恢复审查,但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证监会将直接终止审查。 

  与此同时,中止审查期间,若发行人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证监会也将依程序终止审查或者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对于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情况,申请恢复审查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能恢复审查,恢复审查后,证监会将参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针对发行改革意见中提出“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将中止审核”这一要求,在审核中如何具体操作进行了说明。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证监会判断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是否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是否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是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性质;二是该问题对审核工作、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或者是否构成影响投资者判断其投资价值的重要因素。

2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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