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将于2013年12月9日起实施。请各会员单位按照有关业务调整内容,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本次修订中关于大宗交易固定价格申报方式(第3.7.2条第三项、第3.7.3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7.9条、第3.7.14条第三项)以及盘后交易时段大宗交易申报(第3.7.3条第二项、第3.7.4条第二款、第3.7.10第三款)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关于大宗交易全天接收成交申报(第3.7.3条第二款)以及开市期间的停牌时段接受申报并于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第4.2.5条)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现阶段仍按本所2006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06〕9号)第四、五条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集合竞价阶段的申报价格范围(第3.4.15条),仍按本所2007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的通知》(上证交字〔2007〕3号)执行。
五、本所2006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交字〔2006〕3号)、2012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若干条款的通知》(上证交字〔2012〕20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201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