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泰诚大通(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泰诚大通(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所发行的“平阳富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二是“泰诚大通朱雀14号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二百人;三是向投资者承诺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垫付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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