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臻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臻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臻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32808559C)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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