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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新方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关于对上海新方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新方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新方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新方程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1500108G)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是个别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是未充分了解所管理的个别产品底层投资赎回限制及汇率变化情况,反映公司未能充分履行管理人应尽的谨慎勤勉义务;三是个别产品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合规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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