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石油)控股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2021年5月25日,你公司直接持有中曼石油36.59%的股份,均为中曼石油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2021年5月26日,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你公司所持有的中曼石油400万股股份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占中曼石油总股本的1.00%。但你公司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也未在减持行为发生的次日通知中曼石油并予公告。直至2021年5月31日,你公司才披露股份减持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2月7日
版权所有: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 | 技术支持: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会微信号
投教基地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