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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关于对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052967782R)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擅自将个别基金产品的资金划转至公司关联方等第三方账户,挪用基金财产的情况。


  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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