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简史
至少在学界看来,“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ing)的管理模式可称得上古老。现在相对公认的、运用负面清单的代表,是1994年达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而在这之前,作为一种订立任何协议的谈判路径和技术,负面清单已经存在了数个世纪。
到了19世纪30年代,一个有关负面清单的标志性事件在德意志发生。当时的普鲁士在1834年领导并建立了德意志关税同盟(Zollverein),这也是历史上第一个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关税同盟。
加入同盟的18个德意志邦国,就用负面清单模式,订立彼此之间共同的贸易条约——同意开放所有进口市场、取消所有进口限制,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的。
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CIPE)主任霍素克·李-牧山浩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这很可能是负面清单在贸易投资协议上的首次运用。
战后国际货物贸易秩序的谈判,从1947年一直持续到1994年,并且催生了多边贸易机构世贸组织(WTO)。签字国需要遵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的关税减免和消除贸易壁垒的原则。不过,这是以正面清单的方式进行,即列明减免关税的产品名单,不列明的则无承诺。
而世界经济一体化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加速,不同国家市场间越来越需要通过贸易合作催生新的供给和需求,尤其是在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投资领域。新的贸易安排迅速在北美等地区展开,这也催生了多边谈判路径的革新。
几乎与GATT同步,另外两个贸易协议就在负面清单方式上取得了试验和突破。第一即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1994),覆盖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二是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1995),囊括世贸组织成员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达成某项贸易协议的路径选择上,是用正面清单、还是负面清单,这是由参与谈判的成员决定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就是两种方式的混合使用,正面清单指明开放的行业,负面清单标出各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承诺。美国主导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则完全仰仗负面清单。
国际贸易与投资的研究者们更推崇负面清单。对于市场自由化来说,“正”“负”之间的差别,远非简单的文字游戏:前者列明什么开放,后者写清哪些不开放。
由于负面清单方式主要是在有关投资和服务贸易的协议中使用,学者们乐于将使用了正负面混合清单方式的GATS协议来说明问题。
世贸组织首席经济学家帕特里克·洛(Patrick Low)在其研究GATS协议下市场自由化的论文中说,负面清单最突出的优点,是能够极大的增强市场开放的透明度,因为哪些行业或者行为被排除在外是“立刻”就一目了然的。而要在正面清单中要求透明度,则需要另加相应条款。
第二,负面清单本身就偏向支持开放和自由化,因为如果清单过长,政府可能会感到难堪。第三点则显得特别鲜明,未来任何创新行业或技术进步,都将自动开放。因为这些创新和进步不可预见,几乎不会出现在负面清单中。
帕特里克·洛说,(上述第三点)也是负面清单潜在的最具自由化倾向的特点,不过这也导致政府对是否采用这种方式变得非常谨慎。
日内瓦的贸易政策人士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说,发展中国家因此担心,自身创新水平无法与发达国家和企业竞争,不可能在负面清单中穷尽需要排除的项目;同时也忧虑自身的法律体系不够发达,容易让外国投资者找到空子。
中国已经答应,在与美国谈判双边投资协定时使用美方主张的负面清单方式和国民待遇原则。
不过,即便使用负面清单方式,谈判者也可以在法律上使得条款不具有强制性,或者多施限制。因此帕特里克也特别指明说,如果谈判成员倾向于在他们认为的敏感行业上设置严厉的限制条件的话,那么这样的负面清单也就和正面清单一样不怎么有趣了。
在加拿大贸易政策教授威廉姆·凯尔(William A.Kerr)编辑的《国际贸易政策手册》中,收录的一篇论文指出了另外一个短板:在使用了正面清单的GATS中,已经谈完的承诺并非板上钉钉,还能重新再谈。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确曾发生。成员的开放承诺本应是单一方向的,承诺一出就不应退回。不过,GATS第21条却允许成员撤回承诺。美国和欧盟使用过这个权利。2008年11月,玻利维亚也曾撤回其保健服务的承诺。
这并不是说,使用负面清单方式的协议就不会重新谈判。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08年作为总统候选人时就表示,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要与加拿大和墨西哥重谈和更新NAFTA。不过,这项议程至今尚未走上前台。
威廉姆·凯尔教授收录的论文同样指出,正面清单方式会导致透明度欠缺。对于不在正面清单里的行业和服务,外国投资者几乎难以得到相关行业和服务的信息。而能够纠正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是使用负面清单。在这种管理方式下,所有服务业都是开放的,除非在排除列表或者预留列表中列出。
论文根据2002年的一项研究说,在地区性协议中,美洲大多数地区性协议都采用了负面清单;同时只有1997年的东盟协议以及南美洲的“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使用正面清单。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此前指出,负面清单(以及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管理模式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
这篇论文还说,另外一个重要的不同是对服务业投资的认定。在GATS中,投资者要投资他国服务业,就必须要在投资国有物理存在,比如开设分支机构。而使用负面清单的NAFTA等协议就对此另作规定,这被认为是有利于不要求物理存在的跨境投资。
另外,发达国家更偏向于使用负面清单,发展中国家更易于接受正面清单。发展中国家也对负面清单方式中的另外一个显著特点不感兴趣:将国内监管、补贴和政府采购等事宜也纳入其中,作为市场准入谈判的一部分。
20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