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信息
公募、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与运作内容初步比较
来源:公会秘书处

    我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过近16年的发展,已形成相对成熟的监管体系,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已相对完善。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至此正式纳入行业统一监管。公会基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主要法律法规,对两类投资管理主体从监管要求、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等主要监管和运作方面作了初步比较,以供学习和参考。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

主要监管与运作内容初步比较

  一、监管要求比较



  二、基金募集比较


  三、基金投资运作比较


比较总结:

    1)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多于私募投资基金,在公司设立和从业人员要求等方面比私募投资基金严格;而私募投资基金对投资人的要求更高,有明确的合格投资人制度。

    2)在基金募集方面,公募产品发行为注册制,仍设行政审批权,对募集期限、发行份额和持有人户数有明确要求;私募基金产品发行不设行政审批权,为事后备案,没有募集期限和发行份额上的明确要求,但在产品宣传上有限制。

    3)在基金投资运作方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式、托管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均有统一明确的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则无明确规定,但两者的投资禁止行为相似。  

    4)监管机构都是中国证监会,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强调“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公开披露、独立运作、严格监管”的制度优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原则是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并进行负面清单式的监督管理。基金行业协会为自律组织,但在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检查方面要承担更多责任。

2014-9-9

公会微信号

投教基地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