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洪磊:避免散户资金频繁进出私募
来源:财新网


洪磊:避免散户资金频繁进出私募


  高风险、高收益是私募基金的魅力所在,但必须将风险控制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否则一旦外溢,就会因风险、期限错配诱发金融危机。

  【财新网】(记者 岳跃)监管层近期就“私募散户化,散户私募化”趋势频繁作出表态。中国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5月30日在中国私募基金2016论坛上重申,私募基金必须严格遵守销售适当性原则,向特定对象销售与其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私募基金要更多的发展长期资金、机构资金,避免散户化资金进入退出过于频繁,影响投资稳定性。”

  洪磊认为,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不同之处在于,公募基金面向非特定对象,无合格投资者门槛,投资者整体上承担风险能力较低,因此公募基金投资于标准化产品,保持低杠杆或无杠杆,确保本金在市场的波动中不易归零,并且保证高流动性允许投资者自由申赎。

  “而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是一种趋势投资、未来投资,投资周期长达5年-7年,甚至更长。投资期间价值难以变现,投资失败的风险很高,越是早期投资,成功率越低,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要求越高。”洪磊说。

  洪磊认为,从黑石经验看,唯有长期投资才能获得真实的高收益。短期开放的产品,不符合私募基金的本意,高风险、高收益是私募基金的魅力所在,但必须将风险控制在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内,否则风险一旦外溢,就会因风险、期限错配诱发金融危机。不但影响资本的形成,也会影响行业的长期声誉,损害行业的根本看利益。

  “私募基金必须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坚持销售适当性原则,忠实于客户利益,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交易准则,做到卖者尽责和投资者利益至上。”洪磊说。

  洪磊在同一场还透露,协会下一步在做好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和合格投资人审查的同时,还会积极推动私募基金产品在发行和定增重组中不再穿透。此外,还将理顺工商注册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衔接政策,争取明确合伙型基金不是合伙型企业,而是契约,只需在协会备案,免去工商登记。

  洪磊介绍,协会已经颁布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高管从业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正在抓紧修订从业人员办理办法,完善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正在筹备私募股权创投人员资格考试科目,预计6月颁布大纲,9月增加相应考试科目,年底出版教材。

  目前已经发布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募集主体资格,募集人承担着合格投资者甄别责任,募集专用账户管理的资金安全,募集活动的适当性要求,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冷静期制度和回访确认制度,约束卖者尽责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

  洪磊还透露,即将出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将规范专业化投资顾问管理服务,推动投资顾问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推动资本形成效应;《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外包业务管理办法》,将规范登记、交易结算、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等环节,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集中优势资源,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塑造难以模仿、无法替代的竞争优势,促使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外包服务机构相互依存、相互制衡、协同发展,营造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2016-5-30

公会微信号

投教基地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