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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公会秘书处



关于开展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公募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进一步对相关备案行为进行了规范。《备案规定》已于2020年8月24日正式施行。


  2020年10月16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证监会公告〔2020〕64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对证券服务业务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认定提出适用意见。2020年10月23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以下简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类型、备案程序、备案种类(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目前,证监会相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已上线。请从事重要信息系统(重要信息系统认定详见《适用意见》第二条)开发、测试、集成、测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的证券服务机构,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系统(https://neris.csrc.gov.cn/),报送《备案规定》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要求的备案材料。



  其中,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备案规定》第九条所列证券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布前已经签订服务协议,正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尽快开展备案工作。


  请各相关会员单位督促所签约信息系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及时完成证监会备案工作,确保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关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选择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备案业务咨询邮箱:kjj_beian@csrc.gov.cn


  备案技术咨询邮箱:itsupport_beian@csits.org.cn

 


  附件:
  1.《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7/t20200724_380626.htm)


  2.《〈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证监会公告〔2020〕64号)(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10/t20201023_384939.htm)


  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tzl/jggzsyzy/202010/t20201023_384920.html)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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