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增补理事会理事的公告
根据《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理事会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第二十一条规定,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生效。
根据《章程》,同业公会于2012年1月4日下发了《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关于增补理事会理事的议案》。经书面表决,半数以上会员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根据《章程》第二十一条,现正式增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理事单位。
特此公告。
201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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