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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水知源、行健致远”暨私募高质量发展系列讲堂第六期成功举办
来源:公会秘书处



“酌水知源、行健致远”暨私募高质量发展


系列讲堂第六期“《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点解读”成功举办



  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配套指引,进一步完善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体系,引导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


  为帮助会员更好地理解《办法征求意见稿》,1月10日下午,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理事会私募基金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了“酌水知源、行健致远”暨私募高质量发展系列讲堂第六期“《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解读”,本期讲堂特邀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黎莉律师,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中关于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信息变更和报送等重点规定进行解读。超过40家会员单位共120余位高管、风控负责人、业务骨干等参与了本次活动。


  罗律师首先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背景进行了讲解,对其修订目的和思路进行了梳理。她强调,本次基金业协会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一是总结实践经验,整合自律规则,明确登记备案标准,形成“办法+指引+案例”的体系;二是积极落实扶优限劣的行业监管准则;三是探索全流程的自律管理,强调持续合规和事中事后管理,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随后,罗律师围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规则、《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对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条件要求、基金备案的重点规定进行了解读,对部分焦点问题、关键变化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她指出,《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管理人的登记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货币出资、初始实缴规模、法人和高管持股占比、内部治理机制等;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胜任能力、持股要求作了更为明晰的梳理,包括从业人员相关领域经验、金融机构高管兼职、竞业禁止、资管产品的持股限额等。


  最后,罗律师向参会人员简要分享了其所在律所对于《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同时,针对审慎备案标准、实际控制人的专业要求、QDLP试点机制的适用性、员工激励计划等作了进一步释义,并就境外持牌金融机构的从业判定等问题作了在线答疑。 


  本次活动旨在促进会员单位密切关注法规政策动态和积极参与法规起草修订,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合规意识和水平,夯实健康展业的基石。后续,公会将持续举办和支持业务发展、风险防范、合规展业方面的讲座,探索联合培训机制,倡导高质量展业的行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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