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会
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简称“公会”)决策的科学化和专业性,根据《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章程》和《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理事会议事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是公会决策的辅助机构,为公会提供上海基金业各专业领域的决策支持,促进专业研究,并推动上海基金业的创新发展。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理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根据会长会议的提议,可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会长会议推荐一名会长或副会长担任。设执行委员一名,由主任推荐本单位分管该业务领域的高级管理层人员或实际承担高管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设八名委员,除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执行委员按第四条产生以外,其他委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本单位负责该业务领域的部门负责人职级以上人员作为候选人,由会长会议决定产生。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研究相关专业条线的发展和创新;

   

(二)组织研究制定相关专业条线的业务指引和自律公约;

   

(三)搜集、研究会员单位在专业领域的建议和意见,讨论专业条线的相关问题,并通过公会反映给有关监管部门;

   

(四)协调组织专业委员会下设联席会议的工作,促进专业领域的交流;

   

(五)就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讨论或关注的问题进行专业研究,提出专业的报告或建议;

   

(六)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促进专业领域的研究和沟通交流;

   

(二)向专业委员会传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就相关专业领域的决议、议题和关注的事项,并就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进展向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报告;

   

(三)召集、主持专业委员会会议;

   

(四)组织各委员在专业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

   

(五)召集和主持专业委员会下设联席会议;

   

(六)其他职责。

   

第八条 执行委员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也可受主任委托代为召集、主持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或报告可作为议题提交给理事会或会员大会。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形成意见或报告,与会委员应在意见或报告上签名。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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