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基金业的发展,加强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简称“公会”)的管理,规范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会长会议(简称“会长会议”)的工作,根据《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会议工作受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理事会(简称“理事会”)、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监事会(简称“监事会”)的监督,可邀请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参会。
第二章 会长会议的职责
第三条 会长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公会发展战略;
(二)制订公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上海基金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议题;
(四)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
(五)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协调对外宣传事务;
(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代行理事会授权行使的部分职责。
第三章 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第四条 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根据工作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会长是公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六条 会长、副会长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会议或连续两次请假不参加会议的,会长会议有权提请理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会长会议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会长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有特别议题或临时重要事项需要讨论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会长会议通知及议题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发送参会人员。
第十条 会长或副会长应当出席会长会议,如确有重要事项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书面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在获得批准后应该书面委托本公司其他高管成员参加会议并代行职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长会议:
(一)监事长、副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的监事;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与会长会议议题有关的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委员;
(四)会长会议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受邀或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列席会长会议的监事长、副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的监事可就会议出席情况及议事程序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会长、副会长达到全体会长的二分之一以上,方能召开会长会议。
因故无法正常召开会长会议对相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可由秘书处安排在理事会上审议。
第十三条 会长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决策方式。会长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正式会议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全体正式会议成员包括出席会议的会长、副会长和经会长、副会长授权委托的参会成员。
会长会议应对决议事项的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会长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如相关会长或副会长有不同意见,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提请理事会审议。
会长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如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会员或理事有不同意见,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提请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会长会议形成决议的事项,由秘书处协调落实。
第十六条 会长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审定后,发送会长会议成员和监事长,并转发全体理事、监事。会议纪要由秘书处负责保存。
第十七条 会长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到具体会员单位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可视情况决定该会员单位参会人员是否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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