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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7〕4号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7〕4号



  当事人: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润资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55842718。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幢5楼50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蓝润资产短线交易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盛医疗)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蓝润资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6年10月11日股市开盘前,蓝润资产持有运盛医疗14.66%股份,为运盛医疗持股5%以上股东。2016年10月11日,蓝润资产合计买入“运盛医疗”3,332,800股,卖出50,000股,存在短线交易行为。蓝润资产的短线交易行为没有收益。蓝润资产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告知上市公司、配合公告,并承诺加强管理。


  以上事实,有蓝润资产证券账户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电脑截屏资料、运盛医疗相关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持有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蓝润资产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蓝润资产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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