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诚信平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诚信平台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会员单位应当仔细按照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采取措施建立相应的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档案,推动诚信平台贯彻实施。
第二章 报送要求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制定专人负责诚信信息的采集、报送和查询工作,并严格保密。如报送及查询联系人有变更,需及时与公会秘书处联系申请变更。
第四条 报送关于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等相关信息,可通过邮件形式报送,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起始日期为2014年1月1日。
第五条 报送其他诚信失信行为信息,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以信函方式及时、规范报送相关诚信信息,并与公会秘书处联系人电话确认。
第三章 诚信平台的共享与查询
第六条 会员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实际需要查询拟招聘人员及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过往诚信信息,须指定诚信信息查询联系人提供查询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及查询申请事由。
第七条 除制定专人外,其他人员均无权限查询行业诚信信息,会员单位需对查询到的相关诚信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章 约束、奖惩及激励
第八条 对于会员单位故意隐瞒、包庇和应报而未报的失信行为,或者延期超过10个工作日未报送的,经核实,公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示、行业通报、报送监管机构并记录诚信平台等措施,监管部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将视为诚信信息,录入诚信平台。
第九条 坚持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原则,对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时报送诚信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自律管理的单位,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记录诚信平台,报送诚信信息数量和质量,将作为表彰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其它未提及事项,按照《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诚信平台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