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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信息
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诚信平台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公会秘书处


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诚信平台暂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各会员单位内部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建立上海地区基金行业诚信平台,记录上海基金业诚信信息。

    第三条  全体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建立相应的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档案,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公会报送诚信信息。

    第四条  公会依据此办法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上海证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会可以和司法机关、其他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等建立诚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并与监管机构建立信息互享机制,定期核对有关诚信失信信息,确保诚信失信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推动健全上海资本市场信用体系。


第二章  诚信平台信息采集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地区基金管理、托管、服务及其它相关机构,先行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基金第三方销售机构。

    第七条  从业人员、法人或单位所受的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可自行向公会报送,记入诚信平台。

    第八条  本办法采集的诚信失信信息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三)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四)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五)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六)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七)由上海证监局或公会转办的“12386”基金热线投诉,被投诉单位3次以上拖延处理投诉事项或未妥善处理的,公会将根据情况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诚信失信记录;
    (八)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行为有损于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
    (十)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被单位认定违反内部行为准则的重大失信行为,如履历、证书造假,虚假信息等;
    (十二)公司基金经理在公司任职不满一年,对公司正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等失信行为;
    (十三)公司投资顾问、交易对手及其他合作方存在违法违规、欺诈及不遵守契约合同等失信行为;
    (十四)上海证监局等其他单位提供的、公会发现并经核实的其他从业人员及单位失信行为;
    (十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三章  诚信平台信息报送要求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诚信信息报送工作,在发现或应当发现单位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诚信信息报送到公会,同时报送前需告知其本人,单位对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诚信信息负报送责任并严格保密。 

    第十条  报送个人诚信信息需要至少包含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及诚信失信行为简述;单位诚信信息需要至少包含法人和组织的名称,诚信失信行为简述。上述报送材料需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以信函方式报送到公会。


第四章  诚信平台的共享与查询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关于从业人员、单位所受的表彰、奖励、评比、信用评级信息及重大行政处罚和违法犯罪信息,公会将会通过公会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实际需要查询拟招聘人员及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过往诚信信息,但需指定专人提供以下材料:查询申请书(需加盖公司公章)及查询申请事由。

    第十三条  符合查询条件,材料齐全的单位,公会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申请查询单位对所查询的诚信信息,需严格保密。


第五章  约束、奖惩及激励

    第十四条  公会自律管理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管理诚信平台,组织、督促诚信信息的采集;
    (二)组织办理诚信信息的查询、共享及保密;
    (三)建立、协调实施诚信监督、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坚持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原则,对于会员单位故意隐瞒、包庇和应报而未报的失信行为,或者延期超过10个工作日未报送的,经核实,公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示、行业通报、报送监管机构并记录诚信平台等措施。

    第十六条  一般诚信失信信息,在诚信平台的效力期限为3年;因证券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的非法犯罪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

    第十七条  公会已记录的涉嫌相关违法犯罪调查的诚信记录,经核实违法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公会可根据相关证明文件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单位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加强自律。

    第十九条  对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时报送诚信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自律管理的单位,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记录诚信平台。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对自己申报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尤其对于正在协商或诉讼、争议中的事项作为诚信失信信息的,会员单位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诚信问题负监督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提及事项,参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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