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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查处多起内幕交易案 重罚相关责任人
来源: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查处多起内幕交易案 重罚相关责任人

  秉承对内幕交易等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的理念,证监会再次祭出严打之手。证监会日前通报了多起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件的查处情况,其中不仅有典型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内幕交易案,也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当事人以及亲属违法违规案。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近年来证监会的持续打击下,内幕交易案件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行为更为隐蔽、复杂程度提高等特点。证监会将继续对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查处张涛等人内幕交易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证监会对“黄某某”等账户异常交易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股票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张涛、王东海、魏亮、崔永杰、高晓卉、黄成仁等6人涉嫌内幕交易。近日,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07年初,方大炭素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决定方大炭素通过定向增发进行融资。2007年4月1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股票发行部副经理张涛与时任方大炭素董秘在北京就方大炭素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了初步接洽,基本确定由银河证券担任方大炭素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4月4日,张涛与甘肃弘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弘信)董事长王东海等人参加了方大炭素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协调会。北京海地人矿业权评估事务所评估部总经理崔永杰、甘肃弘信评估师魏亮、北京海地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师高晓卉则参与了方大炭素非公开发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工作;方大集团财务总监、方大炭素董事黄成仁参与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工作。2007年8月20日,方大炭素停牌,公告称:“近期有重要事项待董事会研究决定后公布。”8月24日,方大炭素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

  方大炭素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于2007年4月1日开始形成。张涛、王东海、魏亮、崔永杰、高晓卉、黄成仁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07年4月2日,张涛利用其妻账户买入“方大炭素”股票8万股,动用资金48.5万元;4月23日、24日分别卖出3万股、5万股,上述交易共获利11.77万元。2007年4月13日、17日,王东海用其个人账户共买入“方大炭素”股票2.5万股,买入金额18.6万元;6月6日全部卖出,亏损5755元。2007年4月11日、26日,魏亮用其个人账户共买入“方大炭素”股票1万股,买入金额7.14万元;6月6日全部卖出,获利5890元。2007年7月10日,崔永杰用其个人账户买入“方大炭素”股票5000股,买入金额4.2万元;7月20日全部卖出,获利682元。2007年4月11日,高晓卉用其个人账户买入“方大炭素”股票1700股,买入金额1.15万元,账面获利6000元。2007年4月10日,黄成仁用其个人账户买入“方大炭素”股票5000股,买入金额3.45万元;4月11日全部卖出,亏损126元。此外,自2006年5月15日至2010年3月16日,张涛还利用其妻账户交易“ST博盈”、“G海虹”等多只股票。

  证监会认定,张涛交易“方大炭素”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张涛利用其妻账户买卖其他多只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人员违规买卖行为。王东海、魏亮、崔永杰、高晓卉、黄成仁交易“方大炭素”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王东海、魏亮、崔永杰、高晓卉作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其行为同时也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张涛违法所得11.77万元,处以45.31万元罚款,并责令张涛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同时认定张涛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王东海、魏亮、崔永杰、高晓卉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对黄成仁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案是典型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内幕交易案,张涛等人作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知晓法律禁止内幕交易及禁止买卖相关股票的规定,却知法犯法,违背商业信赖原则,实施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惩处。希望证券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以本案为警示,加强管理,严格自律,绝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证监会查处沈少玲内幕交易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1年4月,证监会对沈少玲涉嫌内幕交易案立案稽查。近日,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沈少玲为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精化)董事,与彩虹精化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某某为夫妻关系,两人为彩虹精化的实际控制人。

  2010年11月23日,彩虹精化与深圳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绿世界)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成立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绿世界),并口头约定深圳绿世界保证彩虹绿世界销售净利润不低于10%。2010年12月12日,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星国际)签订了两份《产品销售协议》,销售金额分别为14.4亿元和大于4.8亿元,可能给彩虹绿世界创造净利润1.3亿余元,给彩虹精化间接创造净利润7155万余元。

  2010年12月16日,深圳绿世界召开“市场与生产计划会”,深圳绿世界总经理苏某某在会上着重介绍了深圳绿世界已与嘉星国际签订的两份大单合同以及相关生产计划。彩虹精化副总经理兼彩虹绿世界董事刘某参加了该次会议,并于2010年12月20日左右,向彩虹精化董事长陈某某汇报了会议的主要情况,包括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12月12日签订大单合同的有关情况。2011年2月,彩虹精化董事长陈某某建议改由彩虹绿世界直接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经多次协商,深圳绿世界总经理苏某某表示同意。2011年2月27日,彩虹绿世界以销售方的名义直接与客户签订了总金额为2.7亿美元(约合17.8亿元人民币)的一系列合同。2011年3月2日,彩虹精化发布了下属子公司彩虹绿世界签订重大意向性合同的公告。

  深圳绿世界签订大额订单将给彩虹精化带来大额利润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彩虹精化董事长陈某某知悉能够给彩虹精化带来大额利润的合同事项,作为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之妻的沈少玲获悉内幕信息。

  2009年左右,沈少玲安排同学黄某某借用5个证券账户为其买卖股票,这5个账户在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2日期间,仅交易或主要交易“彩虹精化”股票,交易行为异常且与内幕信息高度一致。前述期间,5个证券账户买入“彩虹精化”股票289万余股,买入金额4722万余元;卖出52万余股,卖出金额990万余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截至2011年9月2日,上述交易共亏损476万余元。

  证监会认定,沈少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二百零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沈少玲依法处理5个借用账户内的“彩虹精化”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沈少玲处以60万元罚款及10年市场禁入。

  证监会查处李绍武违法违规案

  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2010年6月,证监会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原投资银行部工作人员李绍武在执业期间的违法违规事项立案稽查。近日,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01年3月,国信证券深圳投行三部提交洛阳轴承研究所(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以下简称轴研所)改制上市报告,同年4月,国信证券轴研所项目审批获得通过,李绍武为项目负责人。2001年12月至2003年3月,国信证券对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研科技)进行上市辅导,李绍武为辅导人员。2001年,李绍武在得知轴研科技将引入战略投资者后,介绍本人控制的深圳市昕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利科技)于同年8月以发起人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认购65万股轴研科技股份。2005年5月,轴研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昕利科技持有的上述股份进行登记,至2007年3月5日全部卖出。

  此外,2001年起,李绍武利用其在国信证券投资银行部工作的职务便利,还在对深圳莱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拟上市公司进行改制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通过其配偶邱某、岳母冯某等的名义,持有、转其股份或买卖其股票。李绍武上述行为合计获利1021.6万元。

  证监会认定,李绍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述之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李绍武违法所得1021.6万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认定李绍武为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李绍武作为国信证券投资银行部工作人员,从业经历长达10余年,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关尽职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及利益冲突回避的相关规定,却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于不顾,利用职务便利及所获取信息的优势,安排亲属或其可以控制的公司在拟上市公司改制、增资扩股或实施管理层持股计划等关键阶段投资入股或以优惠价格入股,企图获得有关公司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暴利。李绍武将自身利益与拟上市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的行为,背离了保荐机构专业人员应具备的客观公正与独立性,构成保荐机构专业人员与所从事和服务项目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当予以严惩。

  该负责人强调,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尤其是保荐代表人要以本案警示自身,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等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仅要对拟上市公司负责,更要对广大投资者负责,要避免任何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证监会将继续对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其违规持股、代持股份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做到违法必究。同时,积极推动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制度建设加强综合防控。

  证监会查处瀚宇投资内幕交易及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

  2011年8月,证监会对甘肃瀚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宇投资)内幕交易及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近日,证监会对此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皇台)拖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贷款本息4043.65万元。2010年12月9日,长城资产通过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将上述债权公开拍卖,瀚宇投资以1610万元竞拍成功。2011年1月28日,瀚宇投资实际控制人夏自强代表瀚宇投资与ST皇台签订协议,约定由ST皇台向瀚宇投资支付1674.18万元后免除余款2467.65万元。2011年1月29日,ST皇台发布公告,称及时清偿对瀚宇投资的债务,可豁免本息共计2467.65万元,并计入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营业外收入。2011年1月28日,夏自强指令瀚宇投资员工宋某使用瀚宇投资账户买入“ST皇台”4,900股,金额59,945元,实际盈利21,591.43元。

  瀚宇投资与ST皇台签订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构成了《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瀚宇投资作为债务重组事项的直接参与方,知悉内幕消息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夏自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瀚宇投资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自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另查,瀚宇投资还利用其员工宋某、李某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盈利139.03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瀚宇投资改正违法行为,对瀚宇投资没收违法所得139.03万元,并处以同等额度罚款,对夏自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综上,证监会决定:责令瀚宇投资改正违法行为,对瀚宇投资没收违法所得139.03万元,并处以144.03万元罚款,对夏自强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在近年来证监会的持续打击下,内幕交易案件呈现出主体日趋多元、行为更为隐蔽、复杂程度提高等特点。本案就是一起单位内幕交易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交织的案件。瀚宇投资作为债务重组事项的直接参与方,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并非法利用其员工账户买卖证券,违法意图明显,性质恶劣,应依法予以惩处,以切实维护市场“三公”原则。

  证监会查处肖家守等人内幕交易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1年6月,证监会对朱莉丽、周晓丹等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恒力)股票案进行立案稽查。近日,证监会对此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09年7月,时任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投资)董事长肖家守与宁夏恒力总经理高某某、宁夏恒力大股东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电投)董事长李某某会谈,表达了新日投资愿意参与宁夏恒力重组的意愿。2010年5月,高某某、李某某与宁夏国资委基本达成共识,由新日投资参与宁夏恒力的重组。肖家守代表新日投资多次赴宁夏与宁夏国资委、宁夏电投方面的领导沟通,全程参与本次重组。2010年9月28日,宁夏恒力公告了拟向新日投资定向增发8,000万股,增发完成后新日投资将成为第一大股东的事项。
2010年5月,朱莉丽从其丈夫肖家守处得知新日投资可以收购宁夏恒力股权的信息后,随后向本人证券账户转入资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宁夏恒力”股票36万余股,成交金额269万余元,实际获利13万余元。

  2010年8月初,新日投资自然人股东肖传健从股东小组处得知新日投资要收购宁夏恒力的信息,并告诉其妻周晓丹。周晓丹知悉内幕信息后,立即筹集资金,动用本人及借用的证券账户,短时间内大量买入“宁夏恒力”股票89万余股,成交金额700万余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短期内卖出,实际获利75万余元。

  肖家守、肖传健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泄露给朱莉丽、周晓丹,朱莉丽、周晓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宁夏恒力”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肖家守处以15万元罚款,没收朱莉丽违法所得13.47万元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肖传健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周晓丹违法所得75.31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案是发生在上市公司股权收购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意识不强泄露了信息,而配偶受利益驱动从事了内幕交易行为。作为上市公司重组收购方的核心负责人,应当注意到未公开的重大重组信息对证券投资者的影响,相比一般人员负有更加积极、谨慎的保密义务。肖家守虽无故意泄露内幕信息或者与其妻子合谋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但由于其不谨慎导致其配偶获悉相关内幕信息并进行内幕交易;肖传健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后泄露给其配偶周晓丹,依照法律规定均应当受到处罚。

  该负责人强调,参与并购重组活动的大股东、如果其高管人员内幕信息保密意识不强,很容易向身边亲友泄露内幕信息从而引发内幕交易,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公平权益,也影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顺利进行,希望拟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企业做好敏感信息保密工作,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防止因不谨慎而造成内幕信息泄露,为内幕交易者提供可乘之机。


201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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