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
关于本会
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理事会(简称“理事会”)的职责,提高理事会工作效率,推动理事会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会员大会(简称“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简称“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公会负责人,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公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审议、决定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预决算报告;

 

(七)审核会员的入会、退会事项;

 

(八)审定除应当由会员大会通过的公会有关规范性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一)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三)讨论决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理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会员大会所赋予的权利,并倾听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认真阅读理事会各项报告,及时了解公会的工作状况;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并行使被赋予的理事职权;

 

(四)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五条 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会议或连续两次请假不参加年度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并向下一次会员大会报告。

 

第四章 理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理事会,秘书处应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

 

第九条 理事如确有重要事项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书面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在获得批准后应该书面委托本公司其他高管成员参加会议并代行职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条 全体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可邀请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出席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包括委托代行职权人员)出席。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理事表决通过。表决应采取投票或举手方式。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包括委托代行职权人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在纪要上签名后存档。

 

第十四条 理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到具体会员单位时,会议召集人可视情况决定该会员单位参会人员是否回避。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后,理事会应当委托秘书处把会议纪要以及出席情况书面告知其他会员代表,便于会员代表了解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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