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募集机构推介时有哪些明显的禁止行为
来源: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



募集机构推介时有哪些明显的禁止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二)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三)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四)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201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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