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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修改之我见
来源:德邦基金

新基金法修改之我见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距离新法正式登上规范基金业发展的舞台的日子越来越近,与基金法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在陆续颁布和出台过程中,引领基金业向广义的财富管理行业转型的法律法规框架已经基本搭建完成,并将在实践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

    此次基金法的修改立足于以人为本的宗旨,强调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强化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放松管制和加强监管为导向,促进基金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新基金法共15章,与现行法律相比,新增4章,删除一章;共155条,与现行法律相比,新增55条,删除3条,并对74个条款的内容和文字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和篇幅的巨大也改变了大众传统概念中对“基金”的理解。基金这个名字不再是公募基金所独有的,而是包括了公募基金和非公募基金两大部分,公募基金管理人也不仅仅局限于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非公募基金管理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这一修改亮点让公募基金成为基金行业的一部分,而不再是基金的整体含义,增加了基金所包含的范围,一直游离在法律法规之外的私募基金被纳入到规范范围内,正式赋予合法地位。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一方面能够有效的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创造了财富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公募基金不断改革创新以求得竞争中的生存与胜出。除此之外,新基金法还在对公募基金松绑以促进公募基金向财富管理机构升级转型、加大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基金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作用的发挥等方面有所突破,拓展了基金业改革创新的空间。

    对于一个刚刚从期货跨入到基金行业的新人来说,基金法的修改也让我看到了期货在基金行业跨越式发展中的融入与涉足。基金行业是财富管理的行业,期货行业是风险管理的行业,二者之间存在着截然的差异,但也有一定的交集与共性。作为财富管理的基金,在募集资金进行集合理财的过程中必不可少需要进行风险的管理,而期货可以作为一种风险对冲的工具实现基金风险管理的要求;以私募形式存在的投资期货产品的有限合伙,也可正式冠名基金,并在法律的规范下更好的发挥风险管理工具的职能。更甚者,在国外市场上已经成熟发展多年的期货投资基金(CTA),也可能成为中国财富管理市场中的生力军。从新基金法修改对期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基金投资范围的扩大使得期货成为标的之一

    新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该法条的第(二)点虽然是兜底条款,但是却为基金投资期货铺平了道路。在此之前,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已经为公募基金投资期货标的奠定了基础,而此次基金法的修改则是将期货投资标的纳入到法律的层级,而且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现有的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对于未来即将上市的国债期货、股指期权和商品期货期权也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公募基金可以利用期货、期权进行有效的风险对冲,为基金财产的风险管理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二、期货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的确立

    新基金法第三条第三款中“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定确认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私募基金在组织架构上相对简单,运作机制上相对灵活,投资范围上限制较少,因此在日益发展壮大的财富管理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长期缺乏立法规制,导致私募基金表现良莠不齐,时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发生。为了兴利除弊,发挥私募基金在财富管理方面的正面效应,此次修法将确认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新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见加入新基金法规范的私募除了证券私募基金外,期货私募基金也将成为其中的一份子,在基金法的正确引导下进一步发挥财富管理的功能。

    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新基金法坚持自律管理的原则,维持私募基金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规范委托人和受托人行为的方式来实现私募基金运作的规范性,从而保障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人注册和登记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和宣传推介限制制度等方面。其中合格投资者制度与股指期货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一定相似性,都是要通过设置一系列的门槛来判断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从而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通过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继续维持私募基金面向高收入、高风险偏好、高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的特性,另一方面抑制不合格的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欺诈客户的现象出现。

    三、期货公司被纳入基金销售机构范围

    新基金法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与新基金法同日正式实施。该法规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期货公司正式被纳入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的范围,其意义在于一方面扩大了基金销售的渠道,加强了公募基金与期货经营机构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也开拓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新基金法设专章规定基金服务机构,其中包括基金销售机构,期货公司若意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必须在人员、系统、业务规则等各方面达到基金法要求的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和管理的加强与完善。

    四、为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奠定市场基础和法律基础

    期货投资基金简称期货基金(CTA Fund)是指广大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委托给专业的期货投资机构,并通过商品交易顾问(CTA)进行期货投资交易,投资者承担风险并享有投资利润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期货投资基金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也是一种集合理财的方式,只是投资的主要标的是商品期货、期权等。期货投资基金在海外市场已有成熟的发展经历,并在金融投资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对于我国而言,目前期货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法律法规还在有待健全和完善,期货品种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充,但是期货发展的势头却日益强劲。股指期货已经在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债期货也蓄势待发,各大交易所对期权产品的研究与测试也在进行过程中。对期货公司而已,从起初单一的经纪业务,逐渐向投资咨询业务和期货资管业务等多领域发展,期货投资基金便是期货行业未来发展的目标。

    新基金法的修订与实施,对于期货投资基金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其一、我国目前还尚未制定出台《期货法》,从期货市场的长远规划与发展来说,期货法除了对期货市场现有的制度规则进行统一规范之外,还应当囊括未来期货投资基金的内容,从这方面来说,新基金法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其二、新基金法的监管范围涉及期货领域,使得大众对于期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期货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将逐步被越来越多的普通投资者所接受,从而为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奠定一定的市场基础。

    基金法的修订完善,不仅夯实了基金业的制度基础,优化了基金业的发展环境,还树立了财富管理行业规范的新标杆,对于促进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领域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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