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完善分红,提升投资回报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完善分红,提升投资回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或“公司”)一直以“为投资者创造价值”为己任,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经营理念,牢固树立了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深刻认识到,红利是投资者回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股票价值的重大影响因素,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石。作为大盘蓝筹股公司,给予股东持续稳定的分红也是彰显公司形象的最佳途径之一。

  上市以来,公司一直致力于为投资者创造价值,在立足主业发展的同时,不忘回报投资者。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比例均不低于当年净利润的40%,并且保持了稳定的态势。公司通过承诺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稳定了投资者的预期,保障投资者得到稳健的回报。公司自2000年12月上市以来,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累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942亿元,分红达431.94亿元,平均分红占比46%。

  公司近几年股利分配方案及净利润占比如下:


  以2011年年度分红为例,受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影响,公司努力确保工序生产稳定和产销平衡,积极优化内部资源流向、加大市场开拓和成本改善,虽然业绩同比下滑,但仍保持国内同行最优。在资本市场和钢铁股价格低迷的情况下,为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目标,给公司未来发展积累资本,同时贯彻“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理念,让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取得的成果和增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35.02亿元,现金分红占法人报表净利润比例高达近70%,达到了上市以来分红比例的最高值,这充分显示了公司坚持引导投资者形成“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也表达了公司持续回报广大投资者的决心和信息。

  为了使公司股东形成持续现金分红的稳定预期,宝钢股份通过将分红政策制度化、规范化来确保股东回报的持续稳定。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议案》,每年分派现金股利不低于当年净利润的40%。2005年7月30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拟提交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股利不低于每股0.32元。

  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分红条款的议案》,将分红政策在公司效力最高的文件中固化了下来。《公司章程》第165条明确:“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分派现金股利不低于当年净利润的40%,现金分红的数额为含税金额。”

  从股利分配决定程序上看,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历年股利分配方案均严格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充分审议通过后,股利分配预案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在分红政策和分红方案的确定中均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享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宝钢股份的分红政策和历年来的实际分红举措,得到了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的一致好评,投资者在来访、网上路演、股东大会等场合均不同程度地表达了对公司分红政策和分红实践的肯定,也提出了对公司分红政策进一步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2012 年5 月4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公司将响应证监会要求,结合广大投资者的分红需求,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公司分红政策和流程,持续地回馈投资者。


201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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