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煌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煌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上海煌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APW41)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未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2月7日
版权所有: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 | 技术支持: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会微信号
投教基地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