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9305283Q)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是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前决策不谨慎,投后管理不到位;二是未按规定办理个别基金备案手续;三是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四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2月6日
版权所有: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 | 技术支持: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会微信号
投教基地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