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德见昭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德见昭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上海德见昭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529676436)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妥善保存个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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