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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将加快推进这几项重点立法!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作
来源:中国证券报



央行将加快推进这几项重点立法!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作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召开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重点立法,以高质量立法推动、保障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央行网站19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召开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重点立法,以高质量立法推动、保障高质量发展。


  多位专家认为,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改革、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确实需要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


  已有多地颁布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事实上,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当前已经有天津、四川等多地颁布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比如,《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已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具体范围。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家授权天津市监督管理的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组织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其行为规范、风险防控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则赋予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相应监管手段,对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将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等方式进行处罚。


  此外,媒体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获悉,为做好《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立项论证相关工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日前召开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立项论证专题座谈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委员、财经办主任张伯旭表示,开展地方金融立法工作,要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的原则,落实国家金融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晰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权限,切实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地方立法过程中要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立足首都金融业发展及风险防控实际,建立健全具有首都特色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分层分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规范“7+4”类金融机构的从业行为,推动实现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全覆盖,引导金融机构依法规范从事金融活动,为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赋予必要的法律依据。


  建立全国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虽然有一些地方已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通过地方金融立法明确相应的责任,有助于推动地方金融监管,但目前仍然缺乏一部全国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各地分别立法会存在标准不一、尺度不一的问题,地方金融监管标准和准入标准不一会导致所谓的“洼地效应”。


  董希淼表示:“金融监管主要是中央事权,通过全国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理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金融委办公室称,将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存款保险条例有待完善


  《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央行稳定局局长王景武此前表示,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功能尚未充分发挥,《条例》作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重要法规,在处置触发机制、处置权力、处置方式、处置工具、基金使用和后备融资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处置平台的重要作用。


  王景武称,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稳妥有序处置金融风险,建议近期尽快修订《条例》,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加快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确立存款保险处置当局的法律地位,做实存款保险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功能,促进形成“非纠正即接管”的处置触发机制,完善市场化处置方式和工具,推动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


  此外,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此前认为,现有风险处置机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有必要在修订《存款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存款保险法”,明确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职责分工,制定客观可行的处置标准,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有序处置机制,以实现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市场出清及最小化处置成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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