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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内幕交易案,1宗操纵市场案。
1宗内幕交易案中,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电缆)财务总监柯某、参与并主要负责东方电缆2014年年报现场审计工作的金某华系东方电缆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金国强(金某华的哥哥)与金某华存在通讯联络,金国强使用其本人及配偶的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235,900股,获利约184.5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广明在听说东方电缆有高送转的消息后,到徐晓光办公室向其咨询“东方电缆”的购买建议,后徐晓光主动与柯某通话,李广明全程在场。之后徐晓光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73,849股,获利约75.7万元;李广明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14,000股,获利约9.2万元。金国强、徐晓光、李广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金国强违法所得约184.5万元,并处以约553.7万元罚款;没收李广明违法所得约9.2万元,并处以约27.7万元罚款;没收徐晓光违法所得约75.7万元,并处以约227.1万元罚款。
1宗操纵市场案中,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阙文彬与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蝶彩资产)、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谢风华合谋,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恒康医疗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对恒康医疗不利的信息,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选择时点披露恒康医疗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通过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综合起效,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恒康医疗”股价,实现了阙文彬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目的。阙文彬、蝶彩资产、谢风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第233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蝶彩资产违法所得4,858万元,并处以9,716万元罚款;对谢风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阙文彬违法所得约304.1万元,并处以约304.1万元罚款。同时,对谢风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精确打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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