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关于本会
公会简介
制度规则
组织架构
会员名录
联系我们
公会动态
公会要闻
公会公告
专业委员会
行业文化
公会文化
携手抗疫
党建园地
行业动态
创新发展
会员动态
会员声音
监管信息
监管动态
法律法规
信用信息
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
基金时间
基金时光
基金充电站
全面注册制
基金学院
社会责任
公益慈善
社会责任网
监管信息
·
监管动态
·
法律法规
·
信用信息
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近日,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台《办法》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统一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的需要,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具有积极意义。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总体思路,注意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既坚持基本行为底线,又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办法》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有利于完善监管协同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办法》共7章,53条,主要作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根据《通知》对省级人民政府和证监会职责分工作了细化,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的职责和条件以及名单管理等作了规定。
二是证券发行与转让。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发行、证券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了合格投资者标准及穿透核查制度,对信息披露提出了基本要求。
三是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明确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及其审查义务,建立了投资者资金管理制度,对证券的登记、存管、结算的办理机构和相关制度作了规定。
四是中介服务。明确了运营机构可开展的中介业务范围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跨区域经营,可以与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建立合作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市场自律。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的要求,运营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符合规定并备案,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处理好投资者投诉、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六是监督管理。明确了现场检查可采取的措施,对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市场禁入、诚信监管等作出了规定,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
下一步,我会将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017年5月8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址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
沪ICP证:
沪ICP备05006054号-14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8542号
公会微信号
投教基地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