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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2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崔某某、钱某某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亨通光电)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信国脉)41%股权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姚启强是该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与崔某某、钱某某密切联系,姚启强控制其配偶“张某”证券账户买入“亨通光电”32,000股,获利约2.9万元。姚启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姚启强违法所得约2.9万元,并处以约5.8万元罚款。二是王某、张某某、宋某某为亨通光电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电信国脉41%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时任电信国脉副总经理刘庆涛与王某、张某某、宋某某多次联系,刘庆涛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亨通光电”24,000股,获利约5.4万元。刘庆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刘庆涛违法所得约5.4万元,并处以约10.9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袁福祥在2014年4月7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担任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泰新材)副总经理。袁福祥及其配偶于2015年12月30日13时5分9秒使用“袁福祥”账户卖出“鼎泰新材”6,900股,随后于当日13时9分36秒买入“鼎泰新材”3,400股。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袁福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袁福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时任华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总经理王学锋,在从业期间使用“许某”账户买卖股票,没有违法所得。王学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责令王学锋依法处置其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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