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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规定完善基金子公司监管
来源: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发布两项规定 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监管
日前,证监会正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子公司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风控规定》)。
2012年10月29日,我会曾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监管,近期我会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同步研究制定了《风控规定》。2016年8月12日,我会就两部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行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积极反馈意见。整体看,各方对“回归本源、防控风险、规范发展”的立法思路基本认同,普遍认为其有利于提升基金子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经认真梳理研究,对于适当延长《风控规定》过渡期、实施差异化风控指标监管、放宽特殊目的机构全资控股要求、进一步完善部分风险控制指标等建议,我会予以采纳。对于允许母子公司同业竞争、由子公司作为风控报表的独立报送主体等建议,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实际,本次修改暂未采纳。
两部法规文件的修订、起草,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监管、防控风险。主体监管上,系统性规制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组织架构和利益冲突,强化“子”公司定位和母公司管控责任;风险防控上,构建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推动行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增加风险抵御能力。二是扶优限劣、规范发展。分类处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有业务,引导行业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强化对风险突出领域的监管力度,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依法合规进行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经营,培育核心竞争力,促进业务有序规范发展。三是循序渐进、平稳过渡。立足相关市场环境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实际特点,给予充分的法规适用过渡期,促进政策平稳落地。特别是《风控规定》采取了逐级达标的过渡期安排,总体给予18个月过渡期,但自规定颁布实施后12个月、18个月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分别达到规定标准的50%和100%以上。
今后,证监会将不断完善基金子公司监管规则,构建合理有效的风控指标体系。欢迎社会各界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会将在以后的制度修订过程中予以认真研究。
附件一: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附件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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