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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来源: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等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京天利)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封卷稿)》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报春,后更名为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誉好)之间的关联关系,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4条、第37条、第51条规定。2015年京天利在《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中未披露与上海誉好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3款规定,我会决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京天利董事长钱永耀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60万元罚款。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黑化股份)于2016年3月28日、4月18日签收了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黑化股份为被告的合同纠纷案相关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涉诉材料,黑化股份涉案金额约为18,558万元,并且占黑化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2016年5月6日黑化股份发布临时公告对该诉讼事项进行披露。黑化股份未立即披露上述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诉讼,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规定。依照《证券法》第193条,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黑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黑化股份董事长隋继广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湘财证券)监事、董秘办主任来某是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升股份)持有的湘财证券股份这一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来某通知刘丹(湘财证券股东之一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到北京召开股东通报会,并有通话联络,后刘丹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华升股份”,获利约13.6万元。刘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刘丹违法所得约13.6万元,并处以约13.6万元罚款。时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罗向阳凭借从业人员的职务便利,知悉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铁塔)重大投资、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黄河旋风)增资计划、重大投资等内幕信息。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罗向阳、罗杨颖(两人为兄弟关系)利用实际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内幕交易“东方铁塔”、“黄河旋风”。罗向阳、罗杨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罗向阳、罗杨颖三次内幕交易行为合计没收违法所得约 44.7万元,并处以约254万元罚款,并对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宗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及操纵市场案中,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朱炜明担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其控制使用其亲属证券账户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约为452万元。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朱炜明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约为43万元。朱炜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其中,其对“利源精制”等10支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第203条、第233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约452万元,并处以约1358万元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秉持“依法、从严、全面”监管原则,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201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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