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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行政处罚


  2014年10月,陕西金开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开宏)向投资者王某某销售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喆麟基金)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王某某实缴出资额3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喆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喆麟基金、金开宏为关联企业,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陈社乐、黄琳,二人也是对喆麟基金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喆麟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对黄琳、陈社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该处罚是我会首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私募基金公司违法违规等各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2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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