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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出台《特别会员入会指引》 25家资产管理类机构成特别会员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业协会出台《特别会员入会指引》 

25家资产管理类机构成特别会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近日发布了《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入会工作指引》,并且公布了25家资产管理类机构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这是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后,基金业协会根据基金法精神,积极扩大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种类和规模,建设现代财富管理行业的重要举措,也是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资产管理类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衔接。

  根据《基金业协会章程》和《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此次基金业协会发布《指引》,是为了与修订后的基金法及系列证监会相关法规进行配套。依据协会章程规定,确定了资产管理机构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的工作程序。

  根据《指引》,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1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主要负责人员无不良诚信记录,具有3年以上的投资管理经验的资产管理类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加入协会。

  除境内机构,基金业协会也吸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加入协会。这将有利于促进财富管理行业的境内外交流、合作,向境外机构投资者介绍中国资本市场,吸引境外长期资金投资中国。

  在发布《指引》的同时,基金业协会公布了25家加入协会的资产管理类机构名单。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等各类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在列。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各大商业银行在基金业协会成立之初就已经成为协会会员,其资产管理部门只需向协会进行报备,即可参加协会相关活动。

  专家表示,修订后的基金法扩大了调整范围。明确了“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的界限,将私募基金作为纳入调整范围,要求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同时要求非公开募集基金在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对于募集资金或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业协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扩大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现行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只能由证监会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修订后的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为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留下了空间。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资产管理类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公募基金业务,同时规定申请机构必须是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由基金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由此,所有希望申请公募基金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均必须首先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入会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向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提供服务,加强行业及国际交流,实行行业自我管理,提升社会公信力,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符合本指引规定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特别会员,享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资产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一)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为第三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1年未受到监管或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罚;

  (四)主要负责人员无不良诚信记录,具有3年以上的投资管理经验。

  对于本条规定的特别会员,协会将向相关部门推荐开立证券集合投资账户,参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一)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或者资产管理规模在5亿美元以上;

  (二)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一年未受到监管机构处罚。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外设立的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可以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六条 地方各类资产管理行业协会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针对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向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立法机构反映行业诉求,协助会员理解和实施证券市场公共政策,为证券和基金市场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提出建议; 

  (二)支持和协助会员开展在资产募集方式、投资标的、后台运营、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业务创新和业务拓展;

  (三)开展资产管理行业内部各类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互访与合作;

  (四)开展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从业人员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认证;

  
  (五)收集、整理、统计资产管理机构信息,开展资产管理机构行业研究,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组织会员制定资产管理行业道德准则、业务规范、估值标准,持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

  (七)组织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媒体宣传工作,贯彻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组织调解重大纠纷事件,提供会员资格公示和查询业务;

  (八)其他会员需要的服务。

  第八条 特别会员在境内开展业务,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执行行业行为准则。

  第九条 特别会员应当按要求定期向协会报送所管理的产品名称及管理规模等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条 特别会员每年年会费自愿缴纳,不低于2万元。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境内外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前款所述金融机构已经成为协会会员的,其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派会员代表参加协会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名单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罗素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富舜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民森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尚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润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景泰利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鸿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久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天津远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

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

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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